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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体检测报警器可以在哪些部门鉴定

发表时间:2023-05-08 08:38:29      责任编辑:创始人      浏览量:0

根据2018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的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户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欢迎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对前面规定以外的其他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应当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

第九条款的内容信息量比较丰富,基本上规定了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实施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计量器具的非强制检定实施主体(使用单位),也就是说,如果被列入强制检定目录范围内的计量器具,应当由政府部门进行检定,如果没有被列入强制检定目录范围的,应当由使用单位自行检定。 

换句话说,无论是否被列入强制检定目录范围,都应当进行定期检定,只是执行主体不同而已。而并不是说,没有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话,就可以不用检定了。 

那么国务院对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目录是怎么规定的呢?气体检测报警仪是否被列入了呢? 

我们继续看一份文件: 

2019年10月,机构改革之后新组建的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48号文《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其中对气体检测报警仪的规定如下: 

根据条文规定的内容,可以肯定从2019年10月起,所有气体检测报警仪都不再被列入强制检定的范围了,也就是说,地方政府计量部门不再承担企业气体检测报警仪的法定检定任务了,企业需要自行组织检定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检定。(延伸一下,48号文仅仅存活了1年,2020年10月26日,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再次发布了第42号文《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但是对于气体检测报警仪的规定依然和48号文保持一致)。 

综上所述,我们总结一下,对于气体检测报警仪来说,是需要按照至少每年一次的周期来进行检定的,检定的责任主体是企业自身,企业可以自行检定(尽管大部分企业由于缺乏检定所必需的专业设备和技术人员不具备自行检定的条件),也可以邀请第三方专业机构来进行检定。 

    警惕!漏检、超期未检、检定项目不全、检定方式不正确、检定结果存疑等,可能会被列入不合格项要求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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